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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否獲得賠償?

來源:深圳金牌律師網  作者:深圳律師  時間:2018-02-27

摘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造成離婚的,無果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那請求離婚賠償的條件有哪些?離婚損害賠償的程序是什么?請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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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離婚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賠償的程序是什么

關于離婚賠償程序,法律無明文規定。離婚賠償程序既適用于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于訴訟離婚程序。因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相關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通過總結上文可以得知,夫妻雙方訴訟離婚,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損害賠償,對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且損害賠償不得單獨提出,需要先進行離婚訴訟,在申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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